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房屋拆迁第三讲 在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该停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出租房屋。 否则,因上述行为增加的额外经济负担不能获得补偿。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可以协商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的内容应该包括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应该注意下列事项: (一)前述三项行为增加的额外经济负担不能获得补偿; (二)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三)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四)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都有详细标准规定; (五)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上边第(四)项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六)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七)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八)除前述第(六)、(七)项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九)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十)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十一)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都有详细的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十二)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下一讲,拆迁补偿安置裁决及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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