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的修改在很大程度上将促成城市房屋拆迁的法治化,但如果将推进城市房屋拆迁法治化看作是一场革命,那么这场革命仍未取得成功。例如学界和媒体一直呼吁的违宪审查机制尚未建立,而这也使得我国城市房屋拆迁中存在的问题不会得到彻底的根除。
首先,即便此次未将公民的私有财产权纳入宪法保护的范围,《宪法》第十三条业已明文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和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因此违背公民意愿的拆迁显然侵犯了公民的宪法权利。
其次,按照《立法法》第八条规定,涉及民事基本权利即财产权利只能由基本法律调整。而拆迁往往涉及到一个城市成千上万户居民、千万人民的财产权利将被如何处置的问题,由地方独自制定规章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单方面决定公民最基本的民事权利过于草率。最后,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是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他们之间就拆迁补偿达成协议,是两个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当不能达成协议时,应由人民法院裁决,而现行的“拆迁条例”规定,由政府裁决,这等于说是行政权强制干涉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订立,这是不妥当的。《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在拆迁问题上,面对“条例”却无能为力。因此,本次宪法的修改并不意味着我国宪法已经尽善尽美,我国城市房屋拆迁中存在的问题要得到彻底的解决,依然有着一段需要去走的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