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拆迁赔偿专业律师

哪些情况应申请初始登记?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28日 北京拆迁赔偿专业律师  
:(1)通过行政划拨或出让手续取得土地的,应在完成用地手续后三十日内申请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2)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房地产和建筑物、附着物的,自取得建筑物、附着物竣工证明之日起六十日内应申请房地产初始登记。已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地产增加面积的,增加部分应在竣工后六十日申请初始登记。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北京拆迁赔偿专业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8601155977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