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广坝水利水电二期(灌区)项目枢纽工程用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
东方市、昌江黎族自治县、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大广坝水利水电二期(灌区)项目枢纽工程用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实施征地拆迁工作,确保该项目顺利建设。
二○○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大广坝水利水电二期(灌区)
项目枢纽工程用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大广坝水利水电二期(灌区)项目是国家“十一五”规划新增的九大灌区之一,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为确保该项目按期开工,根据国家有关法定补偿标准,结合我省实际,经综合平衡,就该项目先期动工的枢纽工程用地,制定本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按农作物年产值10倍测算)
(一)菜地:1800元/亩×10=18000元/亩。
(二)鱼塘: 2000元/亩×10=20000元/亩。
(三)水田:1300元/亩×10=13000元/亩。
(四)旱田:1000元/亩×10=10000元/亩。
(五)旱地:900元/亩×10=9000元/亩。
(六)园地:900元/亩×10=9000元/亩。
(七)林地:330元/亩×10=3300元/亩。
(八)其它地:500元/亩×10=5000元/亩。
(九)未利用地:300元/亩×10=3000元/亩。
(十)建设用地:按项目所在城镇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经评估并适当下调后由项目业主另行补偿。
二、安置补助费(按农作物年产值6倍测算)
(一)菜地:1800元/亩×6=10800元/亩。
(二)鱼塘:2000元/亩×6=12000元/亩。
(三)水田:1300元/亩×6=7800元/亩。
(四)旱田:1000元/亩×6=6000元/亩。
(五)旱地:900元/亩×6=5400元/亩。
(六)园地:900元/亩×6=5400元/亩。
(七)林地:330元/亩×6=1980元/亩。
三、青苗补偿费(按农作物一造收益补偿)
(一)菜地:800元/亩。
(二)鱼塘:1000元/亩。
(三)水田:600元/亩。
(四)旱田:500元/亩。
(五)旱地:450元/亩。
(六)园地:900元/亩(小棵成片价格,中、大棵或挂果香蕉另按零星青苗及附着物价格补偿标准补偿)。
(七)林地:1278元/亩。
已撂荒的农地或没有青苗的农地不给予青苗补偿。
四、零星青苗及附着物价格补偿标准
(一)框架结构、楼层高度3米以下(含3米)的楼房:450元/平方米。楼层高度每超过10公分,另加10%。
(二)混合结构、楼层高度3米以下(含3米)的楼房:380元/平方米。楼层高度每超过10公分,另加10%。
(三)砖石瓦顶、檐高3米以下(含3米)的房屋:250元/平方米。
(四)土木瓦顶、檐高3米以下(含3米)的房屋:160元/平方米。
(五)砖石墙瓦顶、檐高3米以下(含3米)的厕所:80元/平方米。
(六)土墙瓦顶厕所:56元/平方米。
(七)砖石墙结构猪、牛栏:72元/平方米。
(八)土墙结构猪、牛栏:50元/平方米。
(九)砼结构晒谷场:21元/平方米。
(十)三合土结构晒谷场:21元/平方米。
(十一)砖石砼水池化粪池:30元/平方米。
(十二)砖石、围墙、基础:46元/平方米。
(十三)土围墙:28元/平方米。
(十四)土坟:500元/座;砼结构坟:1000元/座;个别特殊大坟(包括坟山),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补偿。
(十五)骨坛:38元/个。
(十六)鬼屋:85元/平方米。砼、砖石结构的,95元/平方米。
(十七)手压井:760元/个。
(十八)水井:950元/个。深度5米以上的,现场商定。
(十九)砖瓦窑,在3135元/个以内协商补偿。
(二十)土墙茅草顶盖、沼气池,现场协商补偿。
(二十一)檐高3米以下(含3米)砂灰土墙瓦顶房:104元/平方米。檐高3米以上,每超过10公分,另加3%。
(二十二)砂灰土墙钢筋混凝土楼房、楼层高度3米以下(含3米)的:152元/平方米。楼层高度3米以上的,每超过10公分,另加3%。
(二十三)香蕉:47元/棵(挂果)。
(二十四)果树:大237元/棵(结果)、中120元/棵。
(二十五)橡胶:平均130元/棵。
(二十六)用材木(苦楝树、樟树等):大株19元;中株14元;小株9元。
(二十七)杂木:大株9元;中株5元;小株2. 5元。
(二十八)竹林:大丛95元;中丛57元;小丛28元。
五、边角地补偿费
该项目用地造成征地红线外的边角田、边角地,线状用地按线状用地征地总额的3%包干补偿。此项补偿费主要用于征地中造成农户田地被切割、剩下小于0.3亩且难于耕种的土地补偿。
六、临时租地费及土地复垦费
该项目需要临时租地用于堆料厂、石厂、加工厂、修理厂、工棚等,租期约3-5年,租期满后该地块未经垦复无法复耕。为保障农民利益,租地费按每年250元/亩补偿,地上青苗、附着物按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补偿,土地复垦费按一次性1200元/亩收缴,并由市、县土地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复垦。